一、依「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」第七條,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,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。各級學位之最低累計修業期間規定為:
學士32個月(960天)、碩士8個月(240天)、博士16個月(480天)
二、暑假期間預設為每年07月~08月、寒假期間預設為每年的02月,上述期間不予納入累積修業天數計算。若暑(寒)假期間有修課情形,須另提出暑(寒)修證明得以認列修業天數。
三、就讀起訖時間請以「畢業證書」所載為主。
四、此試算天數僅供參考,實際修業天數仍須視申請者相關文件綜合判斷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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